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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水务局车辆管理制度
索 引 号:01526402-5-06_C/2018-0313014公开目录:公开制度发布日期:2018-03-13发布机构:昌宁县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水务系统车辆管理工作,经水务局班子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2、车辆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主任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加油、出车;特殊情况需经局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3、按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派车。在县城内办事、开会、送材料不得使用公车;到田园镇除达仁、四角田两个社区工作不得使用公车。工作人员到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保山出差,3人及以下不派车(凭车票报销交通费);到乡镇村(处)或工地视情况派车,紧急情况经领导批准派车。
4、车辆修理事前做出修理计划,须经局长同意,驾驶员要把好质量关,并尽量降低修理费用。
5、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保养好车辆,降低油耗物耗。严禁私拉乱跑和随意停放,严禁酒后驾车。
6、不得擅自借车给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外单位需借、调用公务车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费用及安全等问题由借车人自己承担。
7、防汛抢险紧急情况下使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9、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严禁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公车封存,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违规违纪使用公务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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