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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昌宁县城自来水供排水价格的公告

索 引 号:01526402-5-06_C/2018-0727001公开目录:重要事项公示发布日期:2018-07-27发布机构:昌宁县水务局

 

尊敬的用水户:

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县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和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经昌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昌发改价格【2018】4号)、(昌发改价格【2018】5号),县城自来水供排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自来水供排水价格标准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金润公司供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

(二)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3.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2.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9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4.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3.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元/立方米。

3、特殊行业用水终端价格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元/立方米。

4、市政用水终端价格2.3元/立方米,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金润供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月实际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按2.6元/立方米收取;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至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50%执行;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5立方米以上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100%执行。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按正常标准随加价后的自来水价格收取。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村委会(社区)、学校、幼儿园等用水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二)加快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30%)的部分加价50%,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污水处理费不纳入该制度的加价基数。

(三)采取配套措施,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优惠政策。一是对金润供水公司供水管网范围内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4立方米,4立方米以上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二是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4立方米以内(含4立方米) 收取自来水价格2.6元/立方米,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三是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质的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由金润供水公司对实际收养人数进行核实,收养人员每人每月3立方米以内的用水,收取自来水价格2.6元/立方米,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的用水量开始执行。原(昌发改价格〔2012〕17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875-7130886             0875-713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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