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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526414-8-12_A/2018-0313005公开目录:公开制度发布日期:2018-03-13发布机构:昌宁县文广局

各股室、各二级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现将《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18年3月1日

附件:《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公开信息的内容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股(科)室职责。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将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在公开信息时,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可会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使应当公开的信息未能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纪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本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本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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