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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78169183-5-10_C/2018-0313015公开目录:公开制度发布日期:2018-03-13发布机构:昌宁县环保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环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昌宁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各股室信息发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监察大队负责处理行政复议和法律纠纷事件,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及完善网站建设。

第四条 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环境保护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应做到宜公开尽公开。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昌宁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昌宁县环保局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六)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七)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八)财政预、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等资金管理信息;

(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方法和形式

第六条 通过网络公开。利用昌宁县环保局网站实施环保政务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第七条 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在局机关把“环保局主要业务办事指南”、“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目录)”、“环保局各股室职责”、“排污收费的基本程序”、“排污费的计算、收费依据和征收标准”、环境质量检测结果等内容上墙上政务公开栏。

第八条 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对于一些只适合在一定范围公开的内容,可采取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公开,对于那些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环境质量状况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对需局内公开的则通过党组会、局务会、全局大会等进行公开,并定期编发环保简报。

第九条 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市民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开播报。

第四章公开程序和步骤

第十条 凡需统一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由各股室提交相关材料,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征求有关股室和群众的意见后,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公开。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环保局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和评议工作。

第五章公开承诺和监督办法

第十一条 结合环保工作的实际,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有:

1.及时为群众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到局机关办事的同志。首问到谁,谁就是责任人,负责办理或引到有关部门办理,杜绝推诿和不负责任的做法。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扰民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环境污染投诉处理率100%。

2.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及时办理环保有关审批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4个、10个、7个工作日。

3.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4.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凡有举报,一经查实,按照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取消职务晋升资格,停职待岗、辞退等处理。

第六章考核指标和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情况。包括各股室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落实、内部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各股室按规定公开内容进行公开的情况。

3.各股室信息公开按规定要求、程序实施的情况。

4.各股室信息公开的效果。

第十三条局机关每年对各股室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组织打分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优秀股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为了促进信息公开责任制的落实,将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给予相关股室负责人和个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进一步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度、预审制度、报告制度、评议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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